2007年12月21日星期五

哲學功課﹕動物權益與素食


這篇文章是今個學期我讀道德哲學課的第二篇功課。我的教授是素食主義者﹐認為吃肉是不道德的行為﹐功課出這個題目完全是意料中事。我一向反對動物權益﹐上 課時自然與教授對著幹﹐不停舉手發問質疑課本的論點。功課更是紋盡腦汁﹐陳述反對素食主義的推論。難得是教授很客觀中立 ﹐評分不問立場﹐只看推論是否合理﹐給了我A級的成績。


素食主肉者認為吃肉不道德﹐主要分從兩個不同方向的推論入手。第一個推論是 Peter Singer的功用主義﹐認為任何導致痛苦的行為也是不道德。殺生吃肉或作動物實驗會令到動物痛苦﹐所以吃肉是不道德的行為。第二個推論是Tom Regan的動物生存權﹐他認為任何有生命的東西也有生存權﹐殺生吃肉等同侵犯動物的生存權利﹐所以吃肉是不道德的行為。


兩個推論乍看好像言之成理﹐但本身有內在問題。Singer的功用主義是一個只問結果﹐不問過程的道德理論。道德就是要令到最多人得到最多快樂﹐功用主義 容許為大部份人的利益﹐而犧牲小部份人的權利。我們可以假定每個人能感到的快樂和痛苦大致相同﹐但我們不能說動物能夠感受和人類同樣程度的快樂或痛苦。動 物沒有思考的能力﹐不能明白高層次快樂和受苦的抽像慨念﹐只能感受到神經系統中生物學上的痛。當計算功用成本時﹐人類吃肉帶來的快樂﹐用動物做實驗造福社 會的快樂﹐遠遠超出動物受到的痛苦﹐所以人類可以犧牲動物的權利不顧。事實上在傳統功用主義者如John Stuart Mills﹐或古典哲學如亞里士多德﹐快樂的定義是指人類思想心靈上的快樂﹐輕視動物般的肉體享受或痛苦。因些在計算功用時﹐只需要考慮人類的高等感受﹐ 可以不用理會動物的低等感受。


Regan的動物有生存權利這句陳述﹐是句從空氣中冒出來的斷言﹐並沒有任何推論去支持。他的推論犯了乞求論證的邏輯謬誤。人類有生存權﹐所以殺人是不道 德。我們不單不可以殺人﹐還有道德責任防止殺人﹐例如設立警察或法院﹐去懲罰殺人的罪犯。若果動物有生存權 ﹐殺動物就是不道德。可是每天非洲草原上﹐獅子老虎獵殺班馬野鹿﹐豈不是犯下謀殺的罪行。若果要保障動物的生存權﹐人類就要干預大自然的規律﹐令到有肉食 動物絕種。當然這做法完全不切實際﹐更會帶來嚴重的生態大災難﹐足以推翻了動物有生存權利的說法。根據道德契約理論﹐人類的生存權是建立於人類的道德契約 之上。動物沒有思考能力﹐不能履行道德契約的責任﹐因此並不受到道德契約的保護。道德契約賦與人類擁有本然價值﹐動物則只是人類的共同資源﹐只有功用價 值。當然人類有責任善用資源﹐破壞生態最終受害的是人類。但在人類利益的大前題下﹐人類對動物沒有任何道德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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